xx银行股份
xx财产保险股份xx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 xx银行股份
乙 方: xx财产保险股份xx分公司
为推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第五条 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协议,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除常规保险产品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求,研发适合甲方所在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 银行存款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和支出账户,在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领域对甲方进行倾斜;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甲乙双方应约定按保险业务量配比的乙方向甲方存放的协议存款额度;甲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
第七条 投资理财业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或综合理财计划等本外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由甲方设计、推荐的低风险本外币投资产品。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八条 融资业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融出资金和进行债券交易时,在确保各自利益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对方发行的债券。甲方在自身流动性安排框架下,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提供融资便利。
第九条 银行卡业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的公务用卡解决方案,选择甲方公司卡产品作为代发工资专用卡;将甲方的公司卡产品指定为商务活动支出专用卡;甲方为乙方安装财务POS设备或提供网上银行等工具,为乙方提供公司卡对账单,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详细的层级报表,协助乙方提高商务支出管理水平。
(二)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联名卡产品,共同拓展联名卡的各项增值及优惠服务,以联名卡为载体为双方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乙方在同等条件之下应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信用卡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甲方信用卡办理财险批发和零售类结算收单业务,开展分期付款、见费出单、特惠商户等收单业务合作。
第十条 电子商务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甲乙双方加强网上保险业务合作。甲方在同等条件之下优 先与乙方开展网上保险合作,在甲方网站上代理销售乙方的保 险产品,共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在甲方网站代销的乙方保险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提供相应产品展示、介绍、购买等页面,并应每年不少于两次针对甲方网站代销的保险产品举办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 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
甲方与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方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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