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合同
甲方:易有限公司
乙方:材有限公司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限公司成立后,将元的股份(占%)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该元(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有限股份质押合同
甲方:易有限公司
乙方:材有限公司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限公司成立后,将元的股份(占%)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该元(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活,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有关借款划入乙方指定的弼佥资帐户内;
.还款时间为年日以前。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司成立以后,将乙方所有的位丁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证号为:注入限公司。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在限公司成立后,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元的股份作为质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股份。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权消灭。
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总借款额的%承担违约金。
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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