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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安全法
美国网络安全法
2015年12月18其中首次明确了)和“防御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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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安全法
美国网络安全法
2015年12月18其中首次明确了)和“防御性措
美国2015年《网络安全法》作为《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中的一部分,已于日获得正式通过,成为美国当前规制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范围包括:“网络威胁指标"(CyberThreatIndicator,CTI施”(DefensiveMeasure)两大类,重点关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参与主体、共享方式、实施和审查监督程序、组织机构、责任豁免及隐私保护规定等,并通过修订2002年《国土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范国家网络安全增强、联邦网络安全人事评估及其他网络事项。
附:《网络安全法》第I篇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第101条第111条)第101条简称本篇可以被简称为“2015年《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第102条定义在本篇中:
(1)机构术语“机构”是指《美国法典》第44章第3502条规定的机构。
(2)反垄断法一一术语“反垄断法”是指:(A)《克莱顿法》第1条所指的反垄断法(《美国法典》第15章第12条);(B)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第5条有关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规定(《美国法典》第15章第45条);(C)包括与上述(A)(B)有相同立法目的和法律效果的所有各州的反垄断法。
(3)适当的联邦实体一一术语“适当的联邦实体”是指:(A)商务部;(B)国防部;(C)能源部;(D)国土安全部;(E)司法部;(F)财政部;(G)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
(4)网络安全目的一一术语“网络安全目的”是指保护信息系统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免受网络安全威胁或安全漏洞的影响。
第103条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104条针对预防、检测、分析和减轻网络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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