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于1998 年财政部发布, 1999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在 2001 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对投资事项的规范。
(一)缩小了规范的范围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
(二)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
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原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动差异
(四)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对于按照新旧准则均需要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具体核算方法存在不同,包括:
1 、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
原投资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 、超额亏损的确认。
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原投资准则规定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原准则中没有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的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应统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本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
(1)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对子公司投资)
(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投资)
(3)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投资)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不适应本准则,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基本原则:按照取得的方式分别进行计量
(一)合并方式形式
(二)合并以外其他方式
1、支付现金方式
2、发行权益性证券
3、非货币资产交换
4、债务重组
5、投资者投入
(1)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指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向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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