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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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足额将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作地点、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和人员数量;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效劳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四)劳动平安卫生和培训事项;
(五)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或者患病相关事项;
(六)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七)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八)解除协议的条件和违反协议的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
(二)派遣劳动者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三)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五)定期与被派遣劳动者联系,了解其工作情况;
(六)催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七)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九)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平安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当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当赔偿责任,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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