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机动车辆行驶,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主要通道上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及禁止通行标志。
第四条车辆按《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条除上级领导莅临公司检查工作、抢险救灾外,公司及个人车辆进入家属区、厂区,必须在安全监察部办理通行证,公司内通行证上标明:限速行驶、谨慎驾驶。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条公司内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抢险救灾除外),超速罚款200元。
第七条公司内行驶限速为汽车15公里/时、铲车5公里/时,在生产设备区域进出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八条车辆行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谨慎驾驶,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公司内各主要通道交通为原则,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九条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取得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凡无证驾驶(含证照与车型不符)、私自开车者,罚款200
元,造成事故除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行驶,电瓶车驾乘人员不得超员。上述车辆未经允许不准驶出厂外违者罚款200元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的安监人员、后勤管理部的门卫及当班巡逻人员,负责查处车辆超速、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及后勤部,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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