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 2014-06-23 浏览量: 60次字体: 小中大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笫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乙级监理”删除。三、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决定自 2014 年4 月9 日起施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 年6 月 30 日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4 月9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 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 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 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 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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