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安委…2022?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 (二)其它标准。
1.对举报以下事项的,对应一、二、三级举报,分级分档向举报人兑现奖金,最低
分别按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2)举报煤矿企业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的;(3)举报煤矿企业瓦斯超限生产作业的;(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包
括一般事故隐患),对应一、二、三级举报,分级分档向举报人兑现奖金,最低按500元
执行,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及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
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分管受理举报部门的领导审批,
指定本单位案件查办部门(案件查办部门可视情况交给下级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举报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二)负责查办案件的内设部门调查核实完毕后(含接受移送查办的举报),案件经
办人填写《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
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案件的内
设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和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
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
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时分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
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举报受理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举报受理人
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指定帐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填写《举报
奖励金领取单》,交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举报受理人员领取奖金转
账到指定银行帐号,转账凭证、密封的举报人信息由举报受理单位主要领导复核签字后作
为奖金发放凭证。《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受理举报承办部门、监察部门、财务
部门各保管一份。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举报案件,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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