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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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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
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立与其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体系真实运行,并保存能够证明其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保证其持续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第十二条【虚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
不得由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以下情形属于由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由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由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三)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的;
(五)调换检验检测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由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六)其他由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配合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配合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统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检验检
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统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信息通
报及协调机制,及时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查处所辖区域外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查处情况通报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撤销、注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由发放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按规定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由市场监管总局发放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组织实施,并公开检查结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或者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求,组织开展专项的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职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录制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分类监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
考《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结合检验检测业务领域的风险程度、资质认定评审情况、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建立并实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制度。
分类结果可以作为确定监督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的依据。
第十九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予以公示。
检验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责令整改的,由作由整改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检验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由作由撤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
核查。
第二十条【能力验证】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以确定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定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验检测
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保守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处罚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取得
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由具具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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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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