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一流大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制订本规定。
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一流大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制订本规定。
(1)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2)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院、部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3)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1)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30万元以上。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5)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院、部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共同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院、部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备案。
(3)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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