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现总体经营战略目标,有权要求受许人按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选择;有权规定统一的营业时间,有权对受许人进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 特许人有权对于特定区域提出限额条件;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确定建议价格或限定最高价格,受许人在执行统一的价格政策基础上能够根据当地市场条件调整他们的价格,使价格更符合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当受许人出卖特许店时,特许人有权购回分店和存货。 5.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或损害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人有权根据特许合约终止受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格。
二、特许人的基本义务 特许人一经将特许权出售给受许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 必须将商标、服务标志、经营理念、生产加工技术、经营决窍、管理技术等特许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并对上述内容的提供作出明确规定,履行承诺。 2. 向受许人提供开业前期及后续业务的技术指导。 3. 向受许人提供商品或原材料进货渠道信息或直接为受许人提供商品或原材料,确保受许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商品采购质量标准。 4. 为受许人提供广告策划和促销服务,一方面使受许人享有特许人的广告宣传,另一方面也使特许经营体系在统一的企业形象中运作。 5. 编写制定企业营运手册,并向受许人提供,以确保企业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 6. 对商号、商标进行保护,若出现在受许人的商圈内盗用特许人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特许人有义务对此行为进行制止。 总之,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义务越多,越有利于受许人,越有利于特许经营的正常开展。但是由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中的条件、环境各有差异,特许人承担的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
1、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2、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4、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5、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2、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3、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4、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5、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6、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7、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加盟合同期满后,加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包括: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止提供产品给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支付应付的款项给总店;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将仍持有但未付款给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遵守其他条款(基本 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原来的单位;不得招揽总店或其他加盟店的顾客。
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费用指的是在特许经营关系的发生过程中,受许人需要向特许人上交的费用。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体系启动和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也是特许品牌价值和收益的体现。对此,不能凭感觉,而应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分析。特许经营费用不包括在双方在发生正式的特许经营关系前发生的一些费用,比如,合同订立前常见的收取的费用有保证金、订约金、定金等。该费用是指特许人为获得被特许人能够及时签订合同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并且该费用在合同订立后予以返还或折抵其他费用。如果潜在受许人在此意向书约定的期间内并没有与特许人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此费用由特许人没收,不再退还给潜在受许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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