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协议书
第一篇:场地使用协议书
场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永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促进“世纪广场”内短期或阶段性促销、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一致达成如下协其中一种。
a、中央空调费采取冷量计费及公共损耗外加折旧费元/月平方米,公共损耗按合同面积分摊。冷量计元/个由企业支付。,
b、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元/月平方米。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2、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3、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活,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收取滞纳金。
第八条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活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定二次装修协议。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二次装修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
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第^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达―个月或以上;
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总额达—万元或以上;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致使场地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自行进行装修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可单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迁离,收回使用场地,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活所有欠费及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延迟交付使用场地达两个月或以上;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使乙方无法安全使用场地的;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影响乙方使用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等结余款项。
第十三条如协议期内乙方与甲方另有签订孵化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前个月内,经甲方专家组评估,不符合继续留园孵化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乙方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迁离本大楼。逾期不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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