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服务承诺书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办事指南与服务承诺
司法所办事指南与服务承诺
一、人民调解
(一)、受理调解纠纷范围
1、辖区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用。
3、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用工证。
(2)、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2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或受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或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受理程序
1、申请
(1)、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提出申请
①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单位、联系电话;②写明申请法律援助事由;③表明申请态度。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务工证;
②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③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2、受理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3、审查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是否应由本机构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明材3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4、审批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民事案件);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重新审议一次。
(3)、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发出通知并与受援方签定法律援助协议书。由法律援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5、指派
(1)、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四统一”原则,将审批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给法律服务人员。
(2)、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协议书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三)、受援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接受援助的事项情况,配合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承办人员的工作。
2、按规定或约定偿付或偿还由法律援助机构所垫付的非法律服务费用。
3、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返还垫付的费用。
4、受援人必须服务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安排,不得指名要求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花东镇法律援助联系电话:486771148。
三、司法所的服务承诺
(一)、工作准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切实维护辖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服务核心:
为群众服务,敬业爱岗,积极、主动、热情、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工作标准。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对当事人有问必答,有求必应;言必信、行必果;不搪塞、不推诿。
(四)、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坚持依法办事。
(五)、防民纠纷。接到群众举报有矛盾激化苗头或民间纠纷,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解。
(六)、法律宣传。主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镇属范围内所有单位要求上法制教育课,积极安排时间,无偿义务上课。
(七)、来信来访。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法律服务所办事程序与服务承诺
一、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与办事程序
(一)、解答法律咨询
1、申请。由咨询人提出申请。
2、解答咨询。由经办人依法进行解答。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2、代书。由经办人依法代申请人书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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