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职务犯罪
一、总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一〕贪污贿赂罪
〔二〕渎职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略〕
附: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总论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成心,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按照数额和情节,分别按照四个量刑幅度进行处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挪用公款罪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筹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成心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给还的。
4、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分。
三 、受贿罪
1、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
〔1〕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200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分。
〔4〕主观方面是由成心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成心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
四、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
、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本罪的特征:
〔1〕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上是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成心占有,案发后又成心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第二章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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