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集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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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1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局部,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管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开展,当事人之间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展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屡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在这种仲裁协议的类型中,还存在着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展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干脆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101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给部关于双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予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详细方法,应认定当事人情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必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仲裁原那么。
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观意愿,特殊是双方当事人就所发生的争议以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冲突时,可以以此作为仲裁的依据。
其次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需具备法定的内容,否那么,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详细要求是明确、确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确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意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韵意思表示;其二,必需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相同的根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详细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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