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
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的通知
滨城区人民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和处置,提出要求如下,请各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胎盘归产妇所有的应严格产妇自行处理胎盘的宣教:归产妇所有的胎盘,医务人员应将胎盘处置于套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产妇家属放于自备的消毒容器内,并告知相关知识。
3、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将胎盘置于套双层黄色塑料袋一密闭容器内,倒入1000mg/L84消毒液浸泡消毒,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医院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如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办理相关手续。
4、胎儿、婴儿遗体应由家属处理。如家属处理困难,可委托医疗机构或殡葬部门处理,相关工作人员与家属填写委托书,费用由家属承担。
5、胎婴儿遗体处置要严格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操作。
三、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等相关科室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此要求管理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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