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的企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推荐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根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命名决定,在有关省级报刊上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努力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住所的,应向认定命名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经批准后予以换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后发生企业改制的,如属企业整建制改制,可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换发荣誉证书手续。如属企业合并和分立,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通过市场巡查和不定期回访及时采集和录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与信用状况方面的信用数据。
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完整档案资料。在组织开展企业企业信用管理自律活动的同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市场信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在核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八项材料的同时,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量化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载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情况表》。经复查合格的,在荣誉证书有关栏目内加盖(贴)“××××年度复查合格”印章。
对复查不合格;信用意识淡薄、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或因破产、注销、企业改制中被重组合并、拆迁等原因处于歇业状态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命名机关撤销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未经上年度复查或上年度复查不合格而未加盖(贴)复查合格印章(贴花),以及未能及时收回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出其问题,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领导信用意识淡薄,不重视、不支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二)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三)企业信用管理机构有名无实,未发挥其管理与监督职责;
(四)企业信用管理各类档案资料(含合同管理档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数额大幅上扬(年度同比分别超过40%和20%)。
(六)对其他企业侵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及时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年度复查和市场巡查与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并在五年内停止受理该企业的重新申报。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有符合第24条规定的情况,经两次书面通知而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三)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四)盲目签约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自身故意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
(八)利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行骗的;
(九)依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被协会除名的;
(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重混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复查已达不到第10条、第11条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经催告仍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报请命名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与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未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或已被撤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而假冒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披露,有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下级机关认定命名的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可书面责成下级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被撤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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