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何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务解读之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何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鉴于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2018年度A项目未完工,甲公司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工程款发票6000万元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涉及纳税调整。
2、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
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2018年度A项目已经完工,甲公司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实际毛利额,此时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工程款发票6000万元将影响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应当在汇算清缴结束(即2019年5月31日)前,要求乙公司开具发票,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相应进行纳税调增。
共用水电费能否以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随即,网络便有传言,共用水电费可以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此,笔者针对实务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务中共用水电费的主要情形1、建筑工地共用水电费业务描述:一般情况下,建筑工地供水供电由建设方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建设方收取水电费后,建设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电费,或从工程款中扣减水电费。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甲方和乙方的共用关系。
2、写字楼等商业地产共用水电费
业务描述:一般情况下,写字楼等商业地产由业主持有,而物业管理由开发商、商业运营公司或者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供水供电由物业管理公司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电费后,物业管理公司再向业主收取水电费。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物业和业主的共用关系。
3、出租方和承租方共用水电费
业务描述:一般情况下,办公、生产或生活用房的供水供电由产权所有人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产权所有人收取水电费后,产权所有人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共用关系。
4、关联企业共用水电费
业务描述:实务中,供水供电往往以集团内一家企业开户,开户企业统一向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交纳水电费,然后向其他关联企业有偿或无偿供应水电。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关联企业的共用关系。
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1、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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