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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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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的目的,是为控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的质量、工期(进度)和费用(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领域市场经济的新秩序,使监理工作标准化、标准化、秩序化和制度化。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行工程业主(法人)负责、承包(建)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监理单位对工程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费用(投资)等目标的控制承当合同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包单位和承包人员、业主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都必须接受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效劳,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那么,认真贯彻执行工程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明确职责,严格各项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承当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地 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当相应 工程的监理业务。
承当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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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本要求
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作)实行强制(法令)性、宏观性、全面(统一)性的归口监督、管理。一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防治行为,都必须服从政府监理。
(责)是:制定监理政策和法规,审批社会监理单位的设立、资质等级及其变更、奖惩和停业,审批监理工程师资质和注册,监督、管理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治工程(工作)竣工(完成)验收等。
社会监理
,对工程实施全面的监督、控制、协调与管理。社会监理具有效劳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权力和义务。
。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在工程工程监理效劳上,是被委托和委托关系;在工程工程监理权限上,是被授权与授权关系。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内容与授权监理权限,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在监理的全过程中,有关工程(工作)问题,应通过监理单位来解决,业主单位不得绕过监理单位直接处理。
,在法律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在工程实施中,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监理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又要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解决受监理工程出现的疑难问题。
:依据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技术、经济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性质、技术手段,对工程实施的参与者的行为和责权利,进行协调和约束,确保工程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满足工程投资标准、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防治工程分级与监理阶段划分
根据受灾对象、受灾程度、防治工程难度和投资等因素,可按表1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综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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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表
级别
I
II
III
危害对象
县级和县级以上城市
主要集镇,大型工矿企
业,重要桥梁,国道和专
项设施
一般集镇,县级或中型工
矿企业,省道及一般专业
设施
受
灾
程
度
危害人数(人)
>1000
1000~500
<500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00
1000~500
<500
灾害期望损失(万元·a-1)
>10000
10000~5000
<5000
防治工程难度
复杂
一般
简单
工程投资(万元)
>1000
1000~5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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