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合同.doc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 1985 年3 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适用于除国际运输合同以外的一切涉外经济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也不例外。加工贸易合同的内容因项目和加工方式而有区别, 不可能完全一致, 一般来说, 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 约首部分: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签约日期、签字地点、签约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银行账号等方面。-- 正文部分: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和包装等,还有供货方式、支付方式、双方的义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约尾部分:即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文字效力、份数、附件、签字等方面。具体说来, 根据不同的加工贸易方式, 正文部分内容主要有: (一)来料加工贸易合同 1 。来料或来件条款确定来料或来件时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等。来料加工一般应规定外商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确定发生来料或来件短缺现象时的补足办法, 确定使用中方企业当地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做价方法; 确定外商未能按时来料或来件所承担的责任。 2 。提供设备、技术条款对外商提供的先进技术设备或生产线,应具体说明其型号、规格、技术标准、价格及交货条件、时间、验收办法。外商不能按规定交货, 必须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还可以规定由外商负责培训有关操作人员。 3 。成品率和原辅材料消耗定额条款成品率是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关键问题。应做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加工贸易的成品率; 二是规定原辅材料、零部件的消耗额;三是不能达到规定时受托方( 中方企业) 的责任。 4 。交货条款一般说来, 在规定加工贸易供料、交货的总时间外, 每一批加工贸易业务, 还应分别订立合同, 具体规定原材料、零部件供应时间和成品交货时间,以及规定违约时的责任。 5 。产品商标使用条款来料加工贸易产品商标的使用, 应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外商与中方企业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时, 必须要求外商提供经过公证的商标所有权或被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其商标不得与我国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的造型、包装亦不得仿冒。 6 。运输和保险条款来料、来件加工贸易设备和成品的运输费用, 应规定由外商负担。来料、来件及所提供设备的进口由外商在国外保险。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可由中方企业代为保险,但费用由外商负责。在工厂内加工贸易期间的保险费通过双方协调做出规定。 7 、工缴费条款工缴费在参考的基础上, 全面考虑来料加工的各种费用开支, 一般要高于。其它附加的费用, 如代办保险、运输等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8 、支付条款确定工缴费支付所使用的货币是加工贸易中保证收益的重要方面。由于国际汇率变化频繁, 收取工缴费一般避免使用软货币( 即汇价下跌的货币)。支付引进设备技术费用则争取使用软货币, 如果不得不使用硬货币( 即汇价上升的货币), 则应在计算价格成本时, 把货币升值的因素考虑进去, 以避免货币折算上的损失。一个合同应使用同一种货币。如果来料或出口成品实行分别作价, 可以采取对开信用证的办法, 即中方企业对来料或来件开远期信用证,外商对交付成品开即期信用证。如果来料、来件与成品均不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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