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课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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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采购记录管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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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投诉处理制度;
(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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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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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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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 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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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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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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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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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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