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谈话笔录谈话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社区矫正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 罪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 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谈话内容: 问:我们是江阴市月城镇(街道)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我们 2012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你的法律执行文书,你于 2012 年 12 月29 日到我司法所社矫办报到,今天和你进行入矫谈话。现依法对你宣告以下事项:一、根据 2012 年 12 月 12 日人民法院( 2012 )澄知初字第 26 号刑事判决书,你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 2012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1 3 年6月 22 日止。二、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你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 不受歧视。三、月城镇( 街道) 司法所社矫办为你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 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 组长必须是司法所在编人员),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孙科担任副组长, 村委 2 ( 社区) 治保主任( 监督人) 缪菊萍、志愿者、监护人( 保证人)担任组员。矫正小组职责: 1 、协助矫正机构对你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 、督促你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思想、工作、学习及社区服务等有关情况,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 、每月向司法所反映你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 、发现你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做好其他社区矫正事项。四、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做到: 1、守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学习: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3、社区服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4 、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严管:每周电话报告 1次, 每两周书面汇报 1次; 普管: 每周电话报告 1次, 每月书面汇报 1次; 宽管: 每周电话报告 1次, 每两月书面汇报 1次) 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5 、请假: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 3 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6 、迁居: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 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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