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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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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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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小姐2008年入职深圳宝安某公司做生产线组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011年以来,该公司经常迟延发放工资,一般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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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小姐2008年入职深圳宝安某公司做生产线组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011年以来,该公司经常迟延发放工资,一般拖延时间不长,但是,2012年4月份开始,就将工资分开发放,开始发2000元,多余的工资要等下个月发放,至方小姐2012年8月底申请辞职之时,2012年6月份工资尚未发放完毕,而且公司没有给任何说明。辞职后,方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自己是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而被迫辞职的,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和无故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提供工会文件,证明迟延发放工资系生产经营困难,并且经过工会同意,属于合法拖欠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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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分析本案要先界定两个事实:第一,该公司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拖欠工资事实;第二,该公司拖欠工资是否有合法理由。
  要界定这两个事实,就得看看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法律还是给了一定的宽容,一般情况下,迟延支付时间不超过五天,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拖延未超过五天,员工不可行使被迫辞工权,如因此辞工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需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本人书面同意,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做足准备工作。在现有的工会制度下,因工会并不具备真正独立性,往往会成为单位的另一个行政部门,有的单位经常利用这一点为己所用,甚至在发生争议后到工会补开证明,从而造成可以合法迟延发放工资达到十五天。对此,员工很难监督,因此,员工在单位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五天但没有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行使被迫辞工权是有诉讼风险的。
  好在该条规定还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利用工会达到迟延支付工资目的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只要单位迟延支付工资超过十五天,员工行使被迫辞工权就是有法律保障的。
  结合本案,虽然该公司经得工会同意,但是迟延支付工资超过了十五天,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迟延发放工资,员工可以因此辞工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方小姐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应按照其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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