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告知书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告知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告知书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告知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
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 。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八)申请人超过 5 人的,应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
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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