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注释:
一、在本章,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本章制窗帘或梯毯夹条等用的条、管、杆如仅切成一定长度和钻孔,仍应按其构成的金属材料归类。
(六)门、窗或百叶窗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七)门用搭扣、钩环;门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
(八)门制止器及关门装置(下述第八款的货品除外)。
五、家具用附件及架座。
本组包括:
(一)家具腿等用的保护饰钉(具有一个或数个尖头);金属装饰附件;书橱等用的搁板调整器;碗橱、床架等的附件;锁孔板。
(二)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三)销(包括弹珠弹簧销)、闩、扣件、碰锁等()
(四)箱柜等用的搭扣、钩环。
(五)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
六、(一)行李箱、柜、小提箱及类似旅行容器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箱盖导轨(但不包括扣件);把手;护角;箱盖撑杆及滑动件;篮式衣箱用的闭合杆;伸缩箱附件;。
(二)柜、行李箱、匣子、盒子、小提箱等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三)马具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马嚼子、勒马链、马鞍前穹、马蹬;缰绳、挽绳、缰环;马颔缰金铜饰及其他马具附件。
(四)骨灰盒或棺木配件及类似品。
七、帽架、帽钩、托架(固定的、皎接的或带齿的等)及类似品,例如,大衣架、毛巾架、抹布架、刷子架、钥匙架。
具有家具特征的大衣架等,例如,落地式的大衣架,应归入第九十四章。
八、弹簧式或液压式自动闭门器。
、保险柜及保险库的门和带锁保险储存橱、钱箱、契约箱及类似品
本税号包括用以保管贵重物品、珠宝首饰、文件等,可防盗防火的容器及保险库的门。
本税号的保险箱及保险柜是其壁已装甲(即用高强度合金钢铠装)的或其钢板已用钢筋混凝土等加强的钢制容器。它们用于供银行、办公室、旅馆等,配有极保险的锁并常常配有气密门及双重壁,两壁中间一般填满隔热材料。本税号包括银行、保管库、工厂等需要较大储存空间的保险库的门(不论是否具有门框)及带锁保险储存橱。
本税号还包括金属制的钱箱或契约箱(不论内部是否间隔)。它们是便携式箱子(带有钥匙锁或数码锁),有些具有双层壁,其设计及构成材料等赋予其具有一定的防盗及防火作用。收款箱、钱盒等若具有同样保险作用,也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作为玩具归类。
本税号不包括可防火、防震、防砸但箱壁不具有防止钻开或割开箱体功能的容器()。
、卡片索引柜、文件盘、文件篮、笔盘、公章架及类似的办公用具,
本税号包括供信件、索引卡片或其他文件存放、归档、分类用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分类箱及类似的办公室用具,但它们不得是落地式的,也不符合第九十四章注释二的规定
()(参见第九十四章总注释)。本税号也包括文件分类用的文件盘、打字员用文件篮、写字台上的架子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例如,书挡、镇纸、墨水台及墨水瓶、笔盘、公章架及吸墨用具)。
)。
但本税号不包括废纸篓,它们应按其构成金属归类(例如,、卷宗夹的贱金属附件,贱金属制的信夹、信角、文件夹、索引标签及类似的办公用品;贱金属制的成条钉书钉(例如,供办公室、室内装饰或包装用)10一活页夹或卷宗夹的附件一成条钉书钉90—其他,包括零件
本税号包括供活页夹、卷宗夹用的夹子、绳、弹簧杆、环、螺钉等贱金属附件。本税号也包括供账簿或其他文具书本用的护环、护带及护角;用于文件扣扎或索引标记的办公室金属文具(例如,信夹、文件夹、文件扣件、信角、卡片索引标签、分档标签、穿钉文件夹);钉书机用的成条钉书钉,供办公室、室内装饰、包装等用。
本税号不包括:
(一)图钉(例如,)。
(二)书籍、账簿等用的夹子及扣件()。
、钟、锣及类似品;贱金属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相框或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
10一铃、钟、锣及类似品一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镀贵金属的其他一相框、画框及类似框架;镜子
一、非电动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它包括宗教场所、学校、公共场所、工厂、船舶、消防车等用的铃、钟;门铃;台铃;手摇铃;牛及其他动物身上的铃;自行车、踏板车、小儿摇篮车或钓具用铃;门用编钟、台锣等;用作旅游纪念品等的装饰钟。
本税号也包括铃舌、铃柄及铃碗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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