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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存在问题的探讨
[摘要]: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为了确保建筑物内所处人员的安全撤离、救和组合式应急灯应按建筑防火分区划分控制区域,不宜跨越分区,同时应与正常照明部分分别控制与保护。无论采用何种电源供电方式,持续性和非持续性灯具附近(或其本身)都不可设有闭锁应急照明灯断电启动的开关及装置和可以关断应急照明状态的任何开关,这一点至关重要。许多建筑为生活便利,在应急照明线路上随意设置各种功能的开关或节电器,虽然设计和施工都符合要求,但只要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则应急照明系统就形同虚设,留下了安全隐患。?
二、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施工滞后。
由于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至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等已无从选择,不能采用转换迅速、低成本、低维护、长期安全可靠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等稳定性好的消防应急照明,而只能采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内置蓄电池,稳定性差,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使用寿命低)。这种滞后的认识理念,被动的产品选型,给应急照明后天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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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差强人意。表现为应急照明的图形与文字残缺、无过充电、过放电保护装置、应急初始转换光通量低于正常光通量70%灯具或蓄电池损坏、器材附件损耗等,这与使用单位长期违规使用,不能坚持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照明系统有直接关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安忘危,对应急照明系统使用常识、要求和维修保养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随意移动应急照明设施、器材“超期服役”或频繁充放电、断开应急电源或充电电源等,致使应急照明设施及其零部件提前达到使用寿命,在关键时刻失去效果或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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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改善应急照明的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监督不完善。自2002年取消了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至今,我国仍未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供消防监督人员查询的消防产品完整目录尚未出台,网上查询也不完善,出现了厂家忽视产品质量,减少生产程序,降低生产成本,竞相低价销售的无序竞争现象,导致了市场上应急照明产品质量低劣。二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防火监督员对消防应急照明的行业标准理解不深,对规范贯彻执行不严格,在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中不能发现和指正问题,导致了应急照明普遍存在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监督管理中处理问题的对策。
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表现为: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设备充电电源失电,自备蓄电池过度放电后失效;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于单控开关的断开,备用电源投入后仍不能点亮应急照明。
?《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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