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登记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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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
申请表》(3份),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及肥料样品。
其中,
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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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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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
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
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
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
范。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
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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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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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
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
具。
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
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
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
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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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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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
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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