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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1.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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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不予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XX县区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阜公(向)不立字[2013]13号”的决定,现特依法向XX县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事实以及理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不予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XX县区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阜公(向)不立字[2013]13号”的决定,现特依法向XX县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事实以及理由 一、依法撤销“阜公(向)不立字[2013]13号”,对赵国华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1日下午2点半左右,赵国华率其妻、妹等一行五人,毫无法律依据地强行拦截申请人正在驾驶的载货汽车,并随后强行开走了申请人的汽车,直至目前仍拒不返还。赵国华等人上述行为的借口是要求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该项担保责任已被XX县区人民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宣布免除,且该份判决已经生效。但赵国华等人无视司法权威,仍我行我素,任意毁损申请人的财物近4000元,导致停运间接损失近20000元,占用我近8万元的车辆。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执行主体也是法院,而不是赵国华等人。更为可悲的是,绝大多数处理此案的公安人员竟认为赵国华有理,且看不懂法院的民事判决,甚至宣称赵国华的行为是一种“自力救济”。众所周知,民事上的“自力救济”类同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自力救济的适用应符合“情况紧急”这一基本要件,针对本案赵国华完全应当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此野蛮行径。此野蛮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公安机关也有责任予以及时打击,而非以经济纠纷为借口而不加过问。2013年10月20日晚,1 在XX县区人民法院判决下达之后,赵国华率两个陌生青年,也以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借口,寻衅到申请人家中,后经报警处理而结束。但自此次上门寻衅之后,申请人的车辆连遭车窗大玻璃被砸以及四只轮胎被戳,而此种情形在这之前从未发生过,所以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上述两次破坏行为应为赵国华所为。上述两次事件,申请人也都报了警,但公安部门却从未找赵国华了解相关情况,因而也就直接助长了赵国华的歪风邪气。通过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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