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算新变化
袁继安 黄 春 自《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 和原《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以下简称原准则) 发布后, 财政部又陆续发布了四个《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以下简准则应用指南还强调,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 后续支出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问题, 新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 二) 》的原则一致, 但又在不同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满足新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如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等,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不满足确认条件的,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问题解答( 二) 》也有相同规定, 其他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后续支出( 如修理费等) “ 不再通过待摊或预提的方式核算”( 原预提或待摊的大修费用余额可继续沿用原政策, 直到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 此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再按新规定处理) 。此外, 就不同情况下的后续支出,《问题解答( 二) 》分六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并要求新增科目, 其中, 以下两类后续支出的处理办法尤为值得关注: 一是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 应当在“ 固定资产” 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 采用合理的方
法单独计提折旧”。如在下次装修时, 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 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修费用, 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 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二是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新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 应用指南规定为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 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如果后续支出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改良, 或者二者结合在一起, 则应根据情况进行区别判断, 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当期费用。
第四,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与所得税问题。2003 年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 号, 以下简称通知) , 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 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 应确认为当期财产损失。通知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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