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合理规划的方法浅谈
摘要:进入21世纪,在全球化和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在“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方针下,我国小城镇在经济社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城市规划工作实践,并运用城市规划一般原理,详细分析了小城镇规划中城镇合理规划的方法浅谈
摘要:进入21世纪,在全球化和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在“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方针下,我国小城镇在经济社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城市规划工作实践,并运用城市规划一般原理,详细分析了小城镇规划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与途径。
关键词:城镇 合理规划问题对策
近年来一些小城镇的飞速发展,主要集中在县城关镇,而其它小城镇无论是工业还是服务业相对而言都不具备竞争力。然而遗憾的是,面对这种小城镇开发与建设自下而上的推力与政策的鼓励,小城镇土地控制方式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一方面,目前的土地总量控制中,在确定供给量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小城镇外来人口与企业的用地要求,仅仅从现有集镇住户的自然发展出发,同时机械地为保持耕地总量平衡而平衡,忽视了小城镇在一定时期与程度上的外延扩张是农村集约与内插发展的必然途径与结果,导致小城镇用地供给偏小,许多农民与外来企业望镇兴叹。另一方面,土地法规定的用地总量控制方式在实施中,一般由上往下确定一个总供给量然后层层分解,由于土地控制趋紧,上级政府为了保证中心城市用地供给,在分解指标时变相截留了部分用地指标,这样导致处于城镇体系底层的小城镇用地少,又谈何发展这种控制方式导致大中城市的外延扩张并没有控制住,而小城镇的发展活力却被扼杀,因此,土地法中对于土地供给量控制的方式与依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急需加以研究与变更,以保证小城镇发展政策导向、内在动力机制与法律控制方向的一致性
。
一、对城市规划区的理解以及城市规划与规划建设用地、行政辖区的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指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三十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行为也予以管理上的界定。这表明城市规划区不仅仅是“控制”区,更是“管理”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区域应是城市规划区而非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作为“规划区”范围来管理,而将“城市规划区”作为“规划控制与协调区”来对待的状况,这种人为缩小规划执法范围的做法,与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与之相反的是在某些部门统计中,以规划区代替规划建设用地,人为夸大城镇建设占地指标,造成不应有的矛盾。如上所述,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分为三个层次:市区、近郊区、建设控制地带,其中市区相当于总体规划用地,而总体规划用地中除去其中的河流、山体、空地、农田等才是规划建设用地,也即规划区内的土地大部分是“非建设用地”,有些用地纳入规划区以内恰恰是为了控制其用途,禁止其变为建设用地,以保证城市生态、城市菜篮子、米袋子等。城市规划区与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正如农家小院与农户住宅的关系一样,前者为管理区域而后者为开发建设区域,两者不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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