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_刑事强制措施知识点整理
刑诉法_刑事强制措施学问点整理
强制措施分为五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对于公检法在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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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分为五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对于公检法在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部分。第六十六条进行总体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传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九条
对不须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觉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殊重大、困难,须要实行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的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七十四条,其中与公安机关职责相关的学问点有:
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急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急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须要实行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之保证:公安机关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监视居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至七十九条:其中与公安机关职责相关的学问点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别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须要,实行监视居住措施更为相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须要实行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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