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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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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安全责任追究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手段,是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举措。我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均对安全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笔者从一些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对安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安全责任追究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手段,是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举措。我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均对安全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笔者从一些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对安全责任追究的调查情况看,部分存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严重缺乏动真碰硬的惩处力度。这不仅使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安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罚代责”。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发生一般性人员伤亡事故后,只注重于经济赔偿,即由企业个体老板出钱赔偿后一了百了;而对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等,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数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企业发生人员重伤等非人员死亡事故,根本不报案,通过双方“私了”的办法解决,完全是以经济赔偿代替责任追究。二是重奖轻惩。一些企业及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在年度安全工作和阶段性安全活动目标考核中,制定的奖惩办法大多数不能体现出同奖同惩的要求,严重存在着重奖轻惩现象,从根本上弱化了安全责任追究。三是隐瞒袒护。有些企业对发生的非重特大事故,能瞒则瞒,使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逃脱责任追究。对重特大事故,一些企业乃至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想方设法转移责任,通常利用“死无对证”的办法,尽量把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转嫁到死亡人员身上;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从保护干部出发,通过各种关系向负责事故定性与处理的上级部门说情,甚至采取行贿等手段,全力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官员减轻责任追究。据了解,2006年某县发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仅给该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降一级工资的处理。
鉴于上述状况,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树立“以法治安”的责任意识,在重视安全管理中事前预防的同时,努力消除事后处理中责任追究的手软现象。
一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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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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