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 看到这一句 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摘要)
(2006年3月)
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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