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
(财预[2005]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对本办法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含武警部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中央部门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四)中央部门的职责及绩效目标;
(五)中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中央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中央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中央部门的决算报告;
(九)审计署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绩效考评可以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部门预算支出为对象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也可以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实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项目应以行政事业类项目或其他类项目为主,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项目。
第九条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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