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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所有城市道路必须设置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我国第一部统筹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的地方标准/解读〔之一〕
原创 2016-07-26 项目组
北京的城市道路空间正在完成从“以车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移,北京市地术标准,针对北京的实际问题,新增89、改良61、引用27条款。《标准》内容共十二章,涵盖道路空间所有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道路横断面;5. 步行交通;6. 自行车交通;7. 公共交通;8. 道路平面交叉口;9.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10. 市政设施;11. 公共服务设施;12. 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
《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标准》重点强化了以下三方面内容,我们将分三次将最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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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以人为本原则,确保绿色交通的路权;
2、有效利用道路空间,建立良好的空间秩序;
3、强化道路的景观生态和防灾功能,提升道路空间整体品质。
解读系列一:《标准》是如何强化以人为本原则,确保绿色交通的路权的
1、行人和自行车路权保障
〔1〕强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张安全第一的原则,我们认为行人和自行车的路权得不到保障,就会被迫借道机动车道,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同时,审查专家一致要求必须以强制条款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交通的路权不受侵犯。因此,《标准》首先以五个强制性条款予以保障,分别是: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不得中断。
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宽度。
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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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按车行道设计,且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下面分别予以解释。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不得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与公路不同,城市道路行人交通量大,如果道路两侧没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中断,或者人行道内设置了阻碍行人通行的设施,那么行人和自行车将不得不借用车行道行走,极易引发车撞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和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无法保障。另外,机动车有防护,而行人和自行车没有任何防护,发生事故时行人是弱者,需要对行人进行保护。因为涉及人的人身安全,所以有必要设置为强制性条文。
一般来说,城市道路都会有步行需求,不仅包括普通市民,还包括对道路、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绿化等进行维护的人员;不仅包括进出道路两侧地块的人员,也包括通过的人员。即使现在没有需求,将来道路两侧用地性质会发生变化也可能产生需求。因此,如果现在不设置人行道,一旦将来需要时再设置将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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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规定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是战略性安排。快速路是指在设置在快速路主路两侧的辅路上。
北京城市道路特别是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往往聚集着大量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是为土地使用服务的,自行车交通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使非机动车道与商业服务业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直接连接,才能更好地为土地使用服务,才能方便市民生活。否则就剥夺了出入沿道用地的人使用自行车交通的权利。
关于骑自行车的目的,北京的调查显示,选择“沿途购物方便”的占骑车人总数的41%、选择“接送小孩方便”的占14%。这说明自行车交通与土地使用有着密切关系,沿道路旁边的商店、银行等各种生活服务设施与自行车交通十分密切,许多人骑自行车也是为了上下班沿途购物办事、接送孩子方便。可见,自行车不仅仅只是一种准时性高的交通工具,它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这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可持续的、健康的、值得提倡的生活方式。
北京已经出现将自行车交通与土地使用别离的例子,如西外大街就取消了道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使得自行车无法进入沿途大量商业、服务业设施,一方面阻碍了市民生活,另一方面迫使一部分自行车强行进入机动车道,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还降低了机动车通行能力。
图 人行道缺失〔左一〕
人行道上阻碍行人通行的设施〔中,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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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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