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办理公司成立相关手续协议书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肇庆市中裕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甲方拟成立 2 家外资全资公司, 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两家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现就该委托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的范围: 1 、代为办理公司名称核准(公司名称由甲方自行草拟,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代为办理公司成立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3 、代为办理公司成立的税务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 4 、代为办理公司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甲方成立的公司领取以上证照后, 即视为委托事项完成。若甲方成立的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工商、税务以外的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如需委托乙办理前置行政许可, 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传达指示主要以书面、传真件、扫描件、电子邮件为准) 处理委托事务。甲方拟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 1 、公司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一:, 投入实收资本额持股比例股东名称二:, 投入实收资本额持股比例公司注册地址:肇庆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不设董事会):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担任): 公司监事: 2 、公司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一:, 投入实收资本额持股比例股东名称二:, 投入实收资本额持股比例公司注册地址:肇庆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不设董事会):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担任): 公司监事: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形的, 甲方应予更换。 3 三、乙方应在签约后 15 天内向公司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甲方拟定的公司名称未获核准引起的延误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办证进程的,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完成委托事项的日期顺延。四、委托报酬: 代理两家公司注册登记,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合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35, 元) 。如果只委托办理一家公司的注册登记, 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人民币 19, 元)。报酬款项不提供发票, 只提供收据给委托方。登记机关及政府部门、银行部门、雕刻印章的款项由委托方支付, 受托方提供相关单据。乙方至甲方(深圳)收取资料或见面商谈其他事项,按天由甲方向乙方另外支付差旅费 500 元/ 天。五、甲方按下列方式以现金支付上述款项: 1 、签订本协议书后 5 天内,向乙方支付款项 5000 元人民币。 2 、取得一家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 3 天内,向乙方支付款项 10,000 元人民币。 3 、取得一家公司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支付款项 3000 元。 4 、取得二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 3 天内,向乙方支付款项 10,00 0 元人民币。 5、取得一家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书后 3 天内, 向乙方支付款项 700 0 元人民币。 6 、向甲方移交 2 家公司的全部证照、其他法律文件时,支付全 4 部的登记机关、政府、银行等由甲方承担的办证费用。非乙方的责任, 甲方取消委托协议, 乙方已收取的报酬款项不退回给甲方。已支付的办证费用提供单据给甲方, 由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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