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心得一. 充分认识制定《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 2009 年 12月 29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0周年,也是新疆和平解放 60周年。回顾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年来新疆发生的人间奇迹般的变化和发展进步的光辉历程及伟大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 就没有新疆的发展进步、和谐稳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在社会主义祖国的怀抱里,新疆各族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其主要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基本前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从我区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把握。第一,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第二,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方面的教育。第三, 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对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强化了相关部门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如,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街道社区、乡村院落、千家万户;各级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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