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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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目标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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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责任单位
二0一二年六月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责任书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保证承租人的合法
权利,维护我场辖区社会治安,合法出租房屋,我场特向各村
房屋出租户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承租人应逐一查看其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来
暂住人口需办理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身份证
件,或证件与承租人身份不符的,保证不出租房屋。
二、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
承租人到镇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离开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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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
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三、将房屋租给本镇常驻人口居住时,在24小时内带领承
租人到镇派出所申报办理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
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四、在各村治保委员会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保会工作,搞
好本户安全防范工作,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违禁物品。
、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脏、窝脏、制假、贩假、卖淫、嫖娼、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不将房屋出租给“邪教”组织或非法团体做为活动据点。
4,发现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各村治保委员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份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和村治保委员会对房屋出租户进
行的治安检查。
六、如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房屋,
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房屋出租户治安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场综治办、村治保
委员会、房屋出租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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