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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补缴其应纳税款,还要遭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于是就积极寻求合法而有效
地躲避征税的途径。在寻求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
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
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
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有此何乐而不为呢?不违法,
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三、现代避税产生的原因
现代避税的原因更为复杂。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原因交织在一起。税收是
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
甚至一毛不拔。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税收的负
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 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
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些税种,即使无
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但是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
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等都给避税提供了可
用可谋的机会,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
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企业为了自身的利
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
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
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现代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
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纳税人如果
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例如我国营
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
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得按营业收入和相应的税率纳税。假如某企业从事
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应是营业税中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的
生产者或应税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他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
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
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处理,现成
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
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
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
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2、纳税范围的弹性。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
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
一个统一的标准。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
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
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
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
小征税范围,是最常见的形式。
3、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
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
轻。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
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
的项目。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
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措施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
格,达到少纳税额的目的。
4、税率的差异性。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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