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载;在出具的学业成绩材料中,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的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在我校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记备案;请假时间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每位研究生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缺席的,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相关申办流程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
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特定疾病而无法在本校继续就读的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1学期者、硕士生在校期已满3学期者和博士生在校期已满5学期者;
(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与学校有特定培养协议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推荐免试研究生;
(七) 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转学程序完成后的两周内,学校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流程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本人明确权责、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 因身心疾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 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 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四) 因其他合理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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