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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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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防科发研〔2017〕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未及格必须予以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竞赛项目等情况综合评定。
思想品德、体育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依据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领域)方向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领域)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成分数计入评奖、评优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以学籍档案记录为准,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分别被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经导师同意并报学科与研究生处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应严守诚信原则,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不诚信行为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在查明并公示后予以取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 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
入。
学院在第二学期开始前统一办理转专业申请;申请由学生自行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同意,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公示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转出学院专业、领域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该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出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他校转入学生也将按照原则予以严格把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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