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动合同书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街道( 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此年月日止。本合同于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 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制的,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 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工资报酬。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执行。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四、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即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含 15 日) 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 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 年的; (五)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六)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 5年以内的。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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