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酸碱型灭火器;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贮气瓶干粉型灭火器;
不可再充装
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酸碱型灭火器;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贮气瓶干粉型灭火器;
不可再充装型已使用五年以上灭火器;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软焊料或铆钉连接的铜壳型灭火器;
铆钉相连的钢壳型灭火器;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非必要场所配置的且需进行维修的卤代
烷灭火器;
国家规定的不适用的或不安全的灭火器。
存在下列情况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维修单位要求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或严重变形的;
铭牌脱落或模糊不清的;
没有生产厂名或出厂日期的;
省级以上的公安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
或使用的;
当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时;
当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时;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时;
当灭火器被火烧过时;
当氯化钙型类灭火剂已经被用于不锈钢
灭火器中时;
当某些类型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
时;
当铝制钢瓶或筒体的灭火器暴露在火堆
前,或重新刷漆并用烘炉烘干温度超过 160℃时。
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必
须予以报废 .
表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
6 年
手提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8 年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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