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书
确认人:XXX,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XX号。身份证编号:XXXXX。
XXX,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编号:XXX。(系XXX的妻子)
确认人夫妇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确认以下事项。
一、确认人夫妇确认对XX年XX月XX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支行所签《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内容无异议,对内容已做了充分了解。对公证处告知的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认无异议。
二、确认人夫妇确认对XX年XX月XX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支行所签《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所涉抵押物,未就该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的房产用过夫妻财产约定,未曾分割、赠与、抵押处分过。我们同意上述房产向贷款银行设置抵押,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手续。
三、我同意对贷款及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及保险手续。
四、我们确认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在以后签发《强制执行证书》前核实的地址为临洮县
XXXX,合适的程序是以挂号信邮寄核实函的方式进行。如果我们在15天内未向XXX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就证明我们对所核实的数据无异议,公证处完全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此我们承诺不做任何异议和抗辩。
确认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确认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确认书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清楚确认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确认期限至本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各执一份,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确认人: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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