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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反避税利器“特别纳税调型”.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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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反避税利器“特别纳税调型”
安世全 朱 婷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深入,中国正逐渐成为外商竟相投资的对象,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细究财务报告就会发现有大量内外资企业账面长期亏损,从而使其得以免于或者减少缴纳所得税额。企业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反避税工作的基本原则,对税务机关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事实、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及确定调整的具体金额有重要指导作用。它能合理确定跨国纳税人关联交易的利润和税收,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使税务机关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调查,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跨国重复征税,也使企业被税务机关调查甚至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限制资本弱化原则
经济合作组织(OECD)提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在我国,企业不惜增大债务投资的风险也要采用债权投资而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且这种避税方式比转让定价、避税地避税更具隐蔽性,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债权投资可以更好的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投资额中注册资源共享与借入资源的不正常比、关联公司间的不正常借款、公司向其股东的不正常借款等等。
在我国,资本弱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对企业从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或者将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借鉴了国际上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定中的安全港规则,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与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考虑到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比例与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对金融行业这一负债权益率较高的行业规定为5:1,其他企业2:1。如果超




过上述标准比例,纳税人须准备、保存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来证明其关联方借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各种间接借款来绕过资本弱化的限制,使企业难以通过操纵各种债务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来减免税款。
(三)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随着我国境外投资的增加,利用处于国际避税地的受控外国公司进行避税已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避税地可以是没有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或者课征的所得税税率很低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虽然实行一般的所得税,但能提供特殊的所得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许多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受控外国公司账上,并用居住国的推迟课税规定将这笔利润长期滞留在境外不汇回或要求境外子公司不做利润分配,从而规避居住国的企业所得税。根据OECD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全球90%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各种基金等形式进行避税,例如神州数码注册地是百慕大,TCL国际、光大国际注册地是开曼群岛这些国际著名的避税港。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明确受控外国公司以及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2)明确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3)明确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的计算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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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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