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1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夫。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诞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体全部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全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状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依法确认集体土地全部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晰,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实行“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全部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夫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全部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夫集体全部或村(社区)小组农夫集体全部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夫集体全部。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夫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敬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全部权确认给村农夫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全部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夫集体全部,但不得变更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全部权调整的,要在经农夫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夫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全部权。
,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运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运用至今的,按实际运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运用至今的,根据《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根据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刚好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全部权、运用权不因此而发生改变,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缘由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由原土地全部权人收回,另行支配运用。
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夫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运用农夫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阶段确认宅基地运用权。
(1)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运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运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运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运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根据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改变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运用权,在《集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夫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运用权由农夫集体收回。
(6)符合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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