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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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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 :2010 年 08 月 03
日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韩涛 693109716 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与适
用。 【案情介绍】 2009 年 4 月,李丽与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 :2010 年 08 月 03
日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韩涛 693109716 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与适
用。 【案情介绍】 2009 年 4 月,李丽与王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李丽购买王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房屋总
价款人民币 108 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李丽以商
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王宇定金 2 万元,于房屋评估报告下
发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33 万元,其余购房款 73 万元,由李丽所
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期限不晚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即李丽支应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王宇在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将房屋交付李丽。 协
议签订后,李丽依约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向王宇支付了购房定金 2 万元;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向王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32 万元,同日,王宇将房屋交付李丽,李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此后,贷款银行以李丽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商
业贷款。李丽为了履行剩余 74 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
付,并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电话通知王宇,王宇表示同意。 2009 年 7 月 13 日,李丽通知王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但王宇却以李丽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2009 年 8 月 28 日,王宇向李丽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
以李丽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李丽委托北京市正海事务所韩涛,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要求王宇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宇遂提出反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李丽腾退房屋、赔偿损失。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 1、李丽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王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王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
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
丽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王宇支付购房款 74 万元,王宇拒不接受
的,李丽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王宇配合李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李丽向
王宇支付违约金 4800 元。 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
除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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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泰山飞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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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