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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英文译本】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论文1篇〕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8篇 相关论文5篇〕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9篇〕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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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84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7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4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1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9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3篇 相关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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