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给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给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给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竞争性磋商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给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文件的出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给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给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给商的〔磋商〕保证金;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给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给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给商与采购人、其他供给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付。
竞争性磋商
供给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1、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到达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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