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25-85
(试行)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施行日期:1985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
技术行校验。
第条单台容量100kvar及以上的电容器应选用有内放电电阻的电容器。
第三节断路器
第条电容器装置的断路器除应满足一般断路器的技术条件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闸时触头不应有明显弹跳、熔焊;
二、分闸时不应重击穿;
三、应有承受合闸涌流的能力;
四、经常投切的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的能力。
当选择的设备难以满足上述一、二项要求时,必须有操作过电压的防护措施。
第条当电容器装置采用有总断路器和分组断路器的接线时,总断路器应具有切除其所连接的全部电容器和短路电流的能力。
第四节熔断器
第条保护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应采用专用熔断器,且宜优先选用喷逐式熔断器。
第条熔断器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电容器的额定电压,。
第条限流式熔断器不宜使用在低于其额定电压的电网中。
~。
第五节串联电抗器
第条限制合闸涌流的串联电抗器的电抗值,应按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等设备所允许的涌流值进行选择。
第条限制高次谐波和涌流的串联电抗器的电抗值,应使回路对被限制的谐波的总阻抗呈感性;对限制五次及以上的谐波可选用(5%~6%)(为电容器组每相的容抗,下同);对限制三次及以上谐波可选用(12%~13%)。
,电抗值不应低于90%额定电抗。
第六节放电装置
第条放电装置宜选用专用放电线圈,当用单相电压互感器代替时,其技术特性应满足放电装置的要求。
第条放电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其稳态过电压允许值应与电容器组相一致。
第条放电装置的放电特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手动投切的电容器组的放电装置,应能使电容器组上的剩余电压在5min 内自额定电压峰值降至50V以下;
二、自动投切的电容器组上的剩余电压在5s内自电容器组额定电压峰值降至 。
第条放电装置的容量应满足在最大放电容量下放电时的热稳定要求,并应满足二次负荷及电压变比误差的要求。
第条放电装置的有功损耗不宜超过其额定容量的1%。
第七节导体及其他
第条单台电容器至母线或熔断器的连接线的长期允许电流,,尚应考虑机械强度的要求。
,应根据避雷器的连接方式,可能出现的过电压倍数和电容器组容量,校验通流容量。
第条双星形中性线电流互感器,应选匝间绝缘加强型产品,或一次并联低压氧化锌避雷器。
第四章保护、控制和测量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电容器装置应具有单台电容器故障、电容器组内部故障、过负荷、外部连接线短路及系统运行异常情况的保护。
第条测量表计的量程应满足电容器组的最大允许电流及最高允许电压的要求。
第二节保护装置
第条单台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的保护。
第条电容器组的内部故障,按电容器组不同接线方式分别采用下列类型保护方式:
一、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开口三角电压保护;
二、多段串联的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也可采用电压差动保护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三、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线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保护。
第条对电容器装置的过电流和内部连接线的短路,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当有总断路器及分组断路器时,电流速断动作于总断路器分闸。
第条电容器装置应设置母线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分闸。在设有自动投切装置时,可不另设过电压保护。
第条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自动将电容器装置切除。
第三节控制
第条电容器装置宜在主控制室集中控制。
第条根据电容器装置在电网中的作用、设备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可采用下列投切方式:
一、担负电力系统调压的电容器装置可采用按电压、无功功率及时间等组合条件分组自动投切;
二、对于主变压器具有有载调压装置的变电所,可对电容器装置与主变压器分接头进行综合调节;
三、35~110kV变电所中电容器装置可采用分别按电压、无功功率或时间等自动投切;
四、对于日负荷变化不大、母线电压稳定的变电所,电容器装置日投切次数各三次及以下时,可采用手动投切。
第条自动投切装置的接线,应有防止保护跳闸时误投入电容器装置的闭锁回路,并应设置操作解除控制开关。对于综合控制装置,应设置改变控制方式的切换开关。
第条电容器装置控制回路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
第条在变电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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